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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修訂三版)

國家賠償法(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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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係採專題論述方式編寫,引證相關立法例,參考國內外學說及判例,就國家賠償法及有關規定加以分析與解說,除為必要的理論敘述,詮釋法條文義並澄清某些基本概念外,對於若干有疑義之問題並詳加申論辯明,引用相關解釋暨判例(決),以為對照,使讀者對國家賠償法之內容有基本的認識,得以有系統的把握並了解各種理念及疑難,知悉法院實務之見解,溝通理論與實務。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春堂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研究: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部博士後研究(客座研究員)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財政部保險司司長
  財政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
  考試院參事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講座教授
 

目錄

修訂三版序
修訂二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國家賠償法之制定與施行
第一節 前 言  1
第二節 國家損害賠償責任之學說及其法例的演變 2
第三節 國家賠償法之制定 5
第四節 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及依據 7
第五節 國家賠償法之效力 8
第六節 賠償義務主體 10
第七節 國家賠償法之性質及其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11
第八節 結 語 13

第二章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
第一節 前 言 15
第二節 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 16
第一項 一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之賠償責任 16
第二項 偵審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之賠償責任 38
第三項 公務員之責任能力及共同侵權行為 40
第三節 賠償義務機關 41
第四節 國家之求償權 43
第一項 概 說 43
第二項 求償權之要件 45
第三項 求償權之行使及範圍 48
第四項 求償權之消滅時效 49
第五節 結 語 50

第三章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欠缺致生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
第一節 前 言 51
第二節 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 52
第三節 賠償義務機關 59
第四節 國家之求償權 60
第一項  求償權之成立 61
第二項  求償權之行使及範圍 62
第三項  求償權之消滅時效 63
第五節 結 語 63

第四章 國家損害賠償之方法及範圍
第一節 損害賠償之方法 65
第二節 損害賠償之範圍 67
第一項 概 說 67
第二項 一般範圍 68
第三項 特殊範圍 70
第三節 賠償經費預算之編列及支付 76
第一項 賠償經費預算之編列 76
第二項 賠償金額之支付或回復原狀之實施 76
第三項 賠償經費之撥付 77
第四節 結 語 77

第五章 國家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及賠償範圍(判決評釋)
壹、判 決 79
貳、評 釋 80

第六章 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及其相關問題
第一節 前 言 91
第二節 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 92
第三節 損害賠償之當事人 94
第一項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94
第二項 賠償義務機關 95
第四節 協議程序 98
第一項 書面請求 99
第二項 協議代理人及其權限 99
第三項 協議之處所及參與協議人 101
第四項 協議期日期間 102
第五項 協議之進行及協議紀錄 103
第六項 協議之成立及協議書之作成 104
第七項 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之發給及繼續協議 106
第八項 協議文書之送達 106
第五節 損害賠償訴訟 107
第一項 民事訴訟之提起 107
第二項 起訴要件 108
第三項 訴訟協助及審理人員 109
第六節 損害賠償訴訟與行政爭訟之關係 110
第七節 假處分之聲請與實施 114
第八節 強制執行之聲請與實施 116
第九節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117
第十節 結 語 119

第七章 公務員賠償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
第一節 前 言 121
第二節 公務員之侵權責任 122
第一項 民法第一八六條規定之適用範圍 122
第二項 公務員侵權責任之成立要件 124
第三項 法律效果 131
第四項 公務員責任之限制 134
第三節 公務員賠償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之關係 140
第一項 對外關係 140
第二項 對內關係(國家之求償權) 147
第四節 結 語 152

第八章 國家賠償法實施後行政與司法上的新課題
第一節 前 言 155
第二節 健全法制及法務工作 156
第三節 損害賠償訴訟與行政救濟之調和 157
第四節 各級法院應儲訓專才成立專庭 160
第五節 回復原狀請求之限制 160
第六節 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之欠缺 161
第七節 結 語 163

附錄一:國家賠償法 165
附錄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167
附錄三: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法 173
附錄四:國家賠償法草案條文與其他有關法律條文暨參考資料對照表 186
附錄五: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國家賠償法修正要旨 217
附錄六: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與國家賠償法適用之重要判決 218
 

修訂三版序

  本書初版第一刷於民國七十一年二月間發行,經數度重刷,至民國九十六年間進行修訂,主要在增加相關解釋及判例(決),並參照相關法令之修正或新訂,予以修訂,以求本書之完整、正確及實用。此次再修訂,亦係本此意旨而進行。我國《冤獄賠償法》已修正並將名稱改為《刑事補償法》,本書自應配合修正,並將附錄《冤獄賠償法》換為《刑事補償法》,方便參照。又土地法就職司不動產登記事務之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權利,由該管登記之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設有特別規定,屬國家賠償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惟其規定甚為簡單(僅有四個條文),在適用上有賴判決予以補充,故此次修訂,乃蒐集十數則最高法院裁判或決議,編入本書作為附錄,方便對照參考。本次修訂,承三民書局編輯部之大力協助,使得以完成,併此誌謝。惟筆者才疏學淺,修訂之後,疏漏仍在所難免,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為幸。

劉春堂 謹誌
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460741
  • 規格:平裝 / 244頁 / 17 x 23 x 1.2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三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國家賠償法之制定與施行

一、前 言

二、國家損害賠償責任之學說及其法例的演變

三、國家賠償法之制定

四、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及依據

五、國家賠償法之效力

六、賠償義務主體

七、國家賠償法之性質及其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八、結 語

第一節 前 言

損害賠償問題,是法律學主要課題之一,民法、刑法、行政法、憲法、國際法等各種公私法規上,都有損害賠償問題。其中最值得我們注意,而且曾發生很大爭論者,則為國家損害賠償問題。在民主政治思潮澎湃之今日,由於「主權免責」(Sovereign Immunity)思想沒落,不僅國家也須受法律之限制,對於國家賠償責任之觀念,亦因絕對主權思想之動搖及無過失責任主義、社會保險思想的崛起,由否定轉向相對肯定,而終至全面肯定(詳後述之)。故現代民主國家之憲法,大都設有國家賠償責任之規定,亦即皆承認國家損害賠償制度。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明文揭櫫國家之賠償責任。所謂國家損害賠償,乃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之規定,或因公有公共設施有欠缺,以致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由國家負或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國家「損害賠償」係國家對於違法行為所負之責任,與國家就合法行為(如公用徵收,參閱土地法第二○八條、第二三六條以下)致人民受損失時,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法行使公權力,致特定人之權益受到損失時,所為之「損失補償」,尚有所區別,應予注意1。以下將就國家賠償法之制定、性質及適用等有關問題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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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詳參閱林紀東,行政法新論,六十二年十月重訂十五版,第三○五頁以下;翁岳生,行政法與國家賠償法,載國家賠償法研究資料彙編,法務部印行,七十年九月,第一七三頁以下;廖義男,國家賠償法,七十年七月初版,第十五頁以下;下山瑛二,國家補償法,現代法學全集(13),筑摩書房,昭和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初版第一刷,第一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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