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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劃遺產稅、贈與稅與繼承登記等實務解析

如何規劃遺產稅、贈與稅與繼承登記等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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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人民依法納稅是義務,而合法節稅也是權利。節稅首要方法是對所有稅法有深刻的了解與認識。在合法的節稅管道中,選擇具有不動產租稅優惠工具,以減少稅負支出,增加財富,使生活更充實、更美好。

  眾多稅捐中,遺產稅、贈與稅是重要稅捐項目,而繼承又與多數人息息相關,其重要性不可言喻。作者從事地政士工作數十年,始終懷抱以知識及專業回饋社會之初衷,尤其專精於遺產、贈與稅、繼承相關法令及實務運作。

  本書對於如何規劃遺產稅、贈與稅與繼承登記等,詳敘法規,深入淺出,並輔以案例解說,希望能使社會大眾實質受惠。

本書特色

  ◎本書整理編製相關案例解析與實務範例,是相當適合相關從業人員研讀援引的工具書。

作者簡介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一○三○條之一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函確定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自序

  本書曾於九十年三月出版,除獲再版,亦曾被南一書局教師手冊摘用編輯外,更榮獲一些企業家青睞,除能受理案件服務,進而變成好友或為其不動產顧問,都是預想不到的收獲,藉此容我向大家致最摯誠的謝意。

  自上次出刊至今已十一年,不合時宜法令已大幅變革,感謝泰電電業公司的催促與鞭策,要我配合更改及增列實務案例能使社會大眾實質受惠。乃以淺顯易懂編輯本書,祈能引導您DIY自己做是作者出書的目的。

  遺產稅、贈與稅稅率已修法改為10%單一稅率,這是政府衡量兩岸局勢,外交困境險峻與能與鄰近國家競爭,並與國際接軌,更能吸引國人國外資金的回流,乃有史無前例稅改大破大立之革新。據財政部或金管會評估,於修法後幾個月股票市場漲勢不止,不動產交易熱絡,都與降低遺產稅及贈與稅不無密切關聯。

  贈與稅免稅額自原來110萬元調高兩倍至220萬元;遺產稅免稅額也自原來779萬元調高至1,200萬元;並將民法第1030條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正式增列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作者為尚存配偶所爭取權益,可說不分晝夜,無不全力以赴。儼稱「趙坤麟條款」能被增列條文,作者的努力已看到成果以造福全民,是讓我感到最窩心與欣慰的。

  政府為保障未成年人繼承權益,已自民法原親屬會議可便宜行事,修法改為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有權益相反,利害關係人應向法院聲請選定特別代理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訂立遺產分割協議事,以確保未成年人之權益。

  拋棄繼承也自原來法定兩個月期間,與限定繼承同為三個月,並對幼小無知之繼承人賦予限定繼承之權益,以保障
逾期拋棄得承擔債務之劣規,也可匡正社會正義,並杜絕金融債權人早期的無度吸索。

  行政訴訟也由原來二級二審制,自100年11月23日公布新增訂改為三級二審制,第一審責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本書都配合時勢脈動,並以實際案例或判決讓您能更深入了解。

  本書得以順利完成,除至誠感謝泰電公司宋董事長的抬愛與鞭策,更感謝立法院王院長金平,與內政部地政司蕭司長輔導,台北市地政局陳局長錫禎、新北市地政局康局長秋桂及台南市地政局林局長燕山,與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志偉等長官之厚愛提序嘉勉。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本著將善知識能回饋給社會是作者職志,盼本書能帶給您有所助益,更希望每個繼承人都能共享被繼承人生前的豐功偉績,每個家庭都能圓滿幸福和樂。感謝小兒子育頡的協助校稿,內人楷銣亦提供寶貴意見更充實本書內涵及馥林文化出版社上下同仁的盡心與費力協助,在此一併致謝。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6076558
  • 叢書系列:法律財經叢書
  • 規格:精裝 / 712頁 / 15 x 21 x 9.9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外籍老婆事知多少

現今臺灣人娶外籍配偶已經不是新鮮事,造成娶外籍配偶原因有很多種,如當事人喪偶再娶、本身有殘疾、個性木訥、迎娶國人資金不足等;或者因親人娶外籍配偶生活圓滿快樂而介紹自己親人,也有人力仲介或旅行社組團,以探親或娶外籍配偶為號召;更有趣的是,一個人去回來時就變成兩個人,在當地與新娘共結連理的也所在多有!

娶老婆原本是要讓彼此生活更加豐富圓滿,但是兩人可能因毫無感情基礎,進入婚姻關係後導致人肉買賣、家庭糾紛或社會問題等等。

臺灣人所娶的外籍配偶國籍非常包羅萬象,她們來自於印尼、越南、泰國、菲律賓、柬埔寨,以及同種同文的中國大陸。在人格特質上,當然以良善的占大多數,除了侍親盡孝更能相夫教子,實在令人讚賞。但是少數不好的也讓人憂心,不但滋生事端,打打罵罵、拳打腳踢,甚至可能會演變成殺機,造成家庭風波,真令人不勝唏噓!我將所見所聞的實際案例提供大眾參考借鏡:

一、 與外籍配偶離婚後,突然亡故,如何辦理繼承?

這是一個真實例子,王君(嘉義朴子人)與來自越南的外籍配偶結婚,且生下一男一女。新婚之初生活還算美滿,但因先生工作忙碌,太太趁著先生外出時與別的男人鬼混,食髓知味又抱怨先生無趣,完全不珍惜得來不易的婚姻。村裡的居民看不慣愈來愈得寸進尺的外籍配偶,後來終於東窗事發,王君最終在兩年前和該名外籍配偶以離婚作為收場。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王君在離婚的兩年後意外車禍死亡,留下年邁的母親與兩位未成年子女。他的親人猶如熱鍋上的螞蟻,遠自朴子打電話向我詢問:「王君的遺產繼承該怎麼辦?是否會被歸為已離婚的外籍配偶所有?」更擔心王君的農保及銀行存款,是否會被已離婚的外籍配偶盜領。

我先行了解實情和問明原委後,請他們稍安勿躁並依照指示,按部就班作處理;確定戶籍上有記載與外籍配偶已離婚的事實,則該遺產繼承就與她無關;但是她卻是這兩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母親有權利代理子女所承受法律上或日常生活上的利益。依照修正後未成年子女的繼承,如有涉「遺產分割」協議事宜,應向法院另行聲請特別代理人的裁定。

最終家屬同意依「應繼分」由該兩位未成年子女平均繼承,可免除聲請裁定特別代理人的困擾。另外,我請他們向法院聲請要以同住之姑媽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法院一定會質疑為何不是與同住的祖母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呢?並且會傳訊祖母。這時他們可以向法院陳明因祖母年紀大又不認識字,在處理上顯有不便之處,何況他們平時生活與服侍長輩都由姑媽(祖母的女兒)所照料,加上申辦遺產繼承又依「應繼分」,選定女兒當監護人也是媽媽所委任,法院會視個案成立裁定的。

經過法院正式裁定後,該外籍配偶沒有遺產繼承的權利。家屬也很擔心外籍配偶是否會趁機盜領被繼承人的農保或其他相關權益?但繼承必須持有戶籍謄本辦理,在謄本上已註記離婚,這表示她非法定配偶,是沒有權力提領的。為了避免杞人憂天,最好方式是以與未成年同住的祖母名義,請村里的里幹事協助發函給相關單位,告知被繼承人已故的事實以及與外籍配偶已離婚,並轉知依法正向法院聲請監護人裁定事宜。

二、 擔心外籍配偶揮霍財產,趕緊找信託確保!

有位先生因個性古意木納,於是娶了一名外籍配偶。他婚後每月交付五萬元零用金還不夠,太太每天早出晚歸甚至不想回家。家人開始擔心她會覬覦家產或是揮霍無度,於是趕緊委託我辦理財產信託登記。信託已辦理好後,但情況仍無改善,幸好外籍配偶主動提離婚,並且強調只要能離婚什麼都不要,這真是不幸中之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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